清城区“5·30”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
2021年5月30日10时44分,位于凤城街办辖区内的飞来路飞来湖4号停车场入口路段,一辆粤AGT768号重型特殊结构运输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6月2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交警大队、凤城街办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区“5·30”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1.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业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55916687XM;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法人代表人:毕某聪;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时间:2010年07月30日;营业期限:长期;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告星村委会第二、三、四村;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搅拌、销售:混凝土及水泥制品;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机关: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44028649;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180355916687XM;发证日期:2018年10月17日;有效期至2021年02月03日。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告星村委会第二、三、四村;资质类别及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发证机关: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广州市增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濠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YJ913T;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人:胡 某兵;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时间:2020年11月06日;营业期限:2020年11月06日至长期;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金龙社区九龙迎宾路80号118铺;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发证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136015号;发证日期:2021年06月22日;有效期至2025年03月3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发证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
(二)合同签订
1.2021年03月08日砼业公司与增濠公司签订《混凝土搅拌车运输合同》,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租用增濠公司12台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承运混凝土,增濠公司负责办理租用运输车辆相关运输的资质证,聘请具备驾驶资格的司机。。
2.增濠公司2021年05月20日与驾驶员赵某超办理员工入职登记,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签订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风险告知书。
(三)事故相关人员
1.赵某超,粤AGT76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男,汉族,1998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81017****;户籍地:河南省汤阴县任固镇****;档案编号:440103627359;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6日;发证机关: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起始日期2021年04月30日至2027年04月29日,发证机关:安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经检测鉴定无毒驾酒驾行为
2.罗某新,男,汉族,1965年0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50123****;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九龙镇新龙村****;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
(四)涉事车辆情况
1.粤AGT76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厂牌型号:瑞江牌WL5310GJBCQ30YL12;发动机号:20H00377445;行驶证编号:440103627359;车辆识别代号:LZFF31P66LD059596;所有人:广州市增濠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大埔囤村广汕路161号;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0年11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粤A(01)。道路运输证:粤 交运管 穗 字440100065316号;发证机关:广州市增城市交通管理总站,发证日期:2021年02月02日。保险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单号:6200800000518003442;有效期:2021年12月24日止。交通强制保险单号:6200800000507004007;有效期2021年12月24日止。
准予进入中心城区禁行区域通行证:车牌号码:粤AGT768;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货物类别:混凝土;目的地:清远大道;准行路线:城西大道-飞来北路-明霞大道-附城大道-大学东路-东岗路-伦洲大桥-清远大道-狮子湖大道-清远大桥-富强路-凤城北路;禁止通行时段:7时00分至9时00分;12时00分至14时30分;17时00分至19时00分;有效期:2021年03月18日至2021年06月18日止;发证机关: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号码:清远059353;厂牌型号:TDT125Z;车辆编码:250521930003010;所有人:罗某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发证机关: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证日期:2020年03月16日。
(五)事发现场及车辆行驶、技术鉴定情况
1.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北路飞来湖4号停车场入口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路面设有行驶的标志、标线,双向四车道。
2.根据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2020年5月8日公布的《关于调整扩大清远市清城区货车限行区域的通知》,事故发生路段被纳入货运车辆限行区域,在工作日高峰期时段(7时00分至9时00分)禁行的规定。事发时,粤AGT76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准予时间10时44分(当日星期日)时段驶入限行区域。
3.事故发生后,清城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安全技术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粤AGT76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及灯光信号装置未检见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4.清远059353号电动自行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及照明信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
5.粤AGT76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清远059353号电动自行车碰撞成因检验鉴定:(1)事故前,粤AGT76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事故路段由西往东方向的二车道变道至第一车道行驶时,遇右侧由西往东方向第一车道行驶的清远059353号电动自行车,粤AGT76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后,清远059353号电动自行车左侧倒地向前滑移至最终位置,粤AGT76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前减速运动一段距离停于最终位置。(2)粤AGT76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清远059353号电动自行车道路接触碰撞点位于事故路段由西往东方向第一车道内,距道路南侧边缘线约10cm-50cm位置。
(六)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清城区交警中队2021年1-8月共开展160多次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其中查处非机动车违法总数5173起、大货车违法总数2650起、行人违法总数2408起、摩托车违法总数3005起,同比去年查处增长10%、15%、9%、18%。
2.清城区交通运输局上半年重点开展货运源头企业、搅拌站场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聘用符合资质运输车辆,并将外聘营运车辆、驾驶纳入本企业隐患排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范畴,依托日常路面执法和治超站场,加强对外地户籍运输车辆执法检查力度,今年以来查处涉外地户籍“两客一危一重货”车辆共241宗,涉及网约车客运非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车货物脱落扬撒、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241宗违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30日10时44分,赵某超驾驶粤AGT76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清城区飞来北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清城区飞来北路飞来湖4号停车场入口路段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由罗某新驾驶的清远059353号电动自行车发生接触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罗某新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5月30日10时44分,清城交警大队清城中队接警,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迅速开展相关工作,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随后120救护车把清远059353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送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到达事故现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经评估,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经增濠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前期垫付丧葬费63800元,其善后赔偿事宜按照保险公司赔偿程序处理中。
三、事故原因分析、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赵某超驾驶的机动车在变更车道未让行,未按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认真观察车辆左右路面状况,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
2.间接原因
(1)增濠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车辆及驾驶员日常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对存在生产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2)砼业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租用的运输公司车辆,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增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兵未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
(4)砼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聪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城区“5·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赵某超,粤AGT76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已对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二)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1.增濠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车辆及驾驶员日常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对存在生产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砼业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租用的运输公司车辆,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增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兵未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砼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聪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职能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区、街镇两级综合监管机制,督促客货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安全水平,加大对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文明驾驶宣传教育工作。
(二)强化责任意识,加大道路执法力度
近期我区频发重型特殊结构车及货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重型特殊结构、货运、危化品运输等重点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全面防范和化解我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切实降低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率,为我区创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清城区“5·30”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