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春桥(身份证:440923********4851):
我局查处清远保利麓湖一期住宅1~4楼、21~30别墅水电安装工程项目欠薪一案,因无法寄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城区人社监字〔2020〕第64号)至你,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城区人社监字〔2020〕第64号)。
被处理人:崔春桥(身份证:440923********4851)
地 址(住所):广东省电白县霞洞镇潭白外园村32号
案由: 拖欠工人工资
认定的事实:由你承包的清远保利麓湖一期住宅1-4楼、21-30别墅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因结算争议问题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共拖欠64名工人工资1519430元,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你仍未按照我局要求支付工人工资。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欠薪工资表、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违反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以下表格中64名工人工资共人民币151943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