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饮酒后驾驶驾驶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的;
(3)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6)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放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9)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1)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2)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最低车速的;
(4)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拽故障车、 事车的;
(5)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6)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8)不按规定超车的;
(9)不按规定让行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标志的;
(1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13)逆向行驶的;
(1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在高速公路 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5)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6)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防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9)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0)不按规定牵引故障车机动车的;
(11)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2)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 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使证,机动车驾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