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现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清统字〔2013〕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清远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清远高新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我局组织修订了《清远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一、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清远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
附件二:清远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
(联系人:邓丽敏,联系电话:3363844)
清远市统计局
2013年8月20日
附件一:
清远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和监督统计机构依法实施统计检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等有关制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强制特指登记保存证据行为,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过程中,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经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登记保全措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情节、违法性质、社会后果等因素对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登记保存证据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清远市统计局及各县(市、区)统计局行使登记保存证据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强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
行政强制应当由具备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六条 实施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应当遵循合法、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督促和强制履行相结合。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证据包括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登记保存的证据形式包括载有计算机数据的硬盘、账簿、凭证、报表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一)被调查、检查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被检查人)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证据的;
(二)受保存条件或其自然属性的限制,证据可能自然毁损或灭失的;
第九条 登记保存证据的程序:
(一)填写《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请本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如遇证据不即时查封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形时,执法人员可先口头请示并经批准后,当场对相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存,事后补充办理审批手续。
(二)制作《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送达被检查人。同时告知采取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理由、依据、期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三)会同被检查人对证据进行清点、登记,开具《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注明保存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保存的时间和地点。对录音、录像、电子存储数据等电子资料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应注明电子资料的内容、录制和复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
《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必须交由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见证,在《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两份,由统计机构和被检查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贴执法人员签名的封条,由被检查人就地保存。
执法人员认为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保存的,报请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异地保存,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予以保管,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统计机构负担。
第十一条 对登记保存的证据,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自《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采取核实、记录、复印、复制、摄影、摄像等措施,制作统计检查工作底稿,并经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二)需要进行专业鉴定的,送交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三)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调查的,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证据退还被检查人,并办理证据退还手续,被检查人应当在《登记保存证据退还确认单》上签字或盖章。
统计机构逾期未退还证据的,视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被检查人可以依法处理有关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三条 证据登记保存期间,被检查人需要使用证据的,应当征得统计机构同意,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使用。
第十四条 证据登记保存期间,统计机构、被检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证据,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弃。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弃证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中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二:
清远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 两年内初次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 两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 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 统计违法差错比例不足30%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 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30%以上不足50%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 统计违法差错比例50%以上不足70%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4. 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70%以上100%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 统计违法差错比例超过100%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6. 应报数额为零,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 统计违法差错数额不以货币计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最低处罚档次内给予处罚。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 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 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 一年内首次出现迟报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 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