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理由
为防治水环境污染,做好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我区将开展清城区舟山回岐片区、沙田片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二、征收范围
舟山回岐片区、沙田片区。
三、征收标准
沙田片区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元/吨收取,舟山回岐片区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收取。(因舟山回岐片区位于石角镇,属于重点建制镇)
四、征收方式
由供水单位连同自来水费一起按月收取。
五、征收时间
从2022年5月1日起征收。
六、征收依据
(一)《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7〕1号)第七条:全省所有城市、县城、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且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第二点:污水处理费根据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三)收费标准参照《关于清远市区污水处理费执行国家最低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清发改收费〔2016〕41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中共广东省委《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 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 版)》(粤府办〔2015〕42号)有关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
七、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清远市清城区水利局
2022年5月18日
(联系电话:0763-393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