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乡村建设在行动、乡村风貌提升篇”为主题,以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农村优化发展,推进农房外立面升级改造和乡村风貌整体提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43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深入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清乡振组〔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将清城区乡村振兴示范区域农房外立面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重要抓手,以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农村优化发展,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通过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让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乡村振兴的受益者,村民通过参与农房外立面改造建设,更珍惜农房外立面改造成果和主动加强日后维护。
二、改造范围
清城区东城街“三村一居”样板区、源潭新马样板区、石角美丽乡村精品线路和龙塘集美云曼美丽乡村精品线路等重点项目的中内涉及农房外立面改造的工程。
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筹与尊重民意相结合。鼓励镇村干部在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主动作为、深入发动,以村民自愿为前提,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实施农房外立面改造,同心合力建设美丽乡村。对干部群众积极性高、摸查基础工作扎实、谋划合理到位的优先安排奖补资金。
坚持示范创建与分类指导相结合。试点先行,典型引领,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精心打造,彰显特色,防止千篇一律、千村一面。
坚持传承历史文化与塑造现代风貌相结合。不搞大拆大建,纪要注重传统文化、农村古建筑、古驿道、古文物、红色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传统古村落的历史风貌;又要合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生态环保材料,体现时代特色。
坚持财政投入与多方筹资相结合,在加强财政投入保障的基础上,拓宽资金来源,动员村民和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四、资金来源
奖补资金在清城区样板区、示范点及美丽乡村精品线路等已有的乡村振兴建设资金中统筹解决。鼓励各镇/街、村充分发挥社会力量,通过捐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房外立面风貌提升工作。
五、奖补程序和方式
农房外立面改造工程以农户自愿为前提,费用由区财政、农户自筹按照9:1解决,农户筹集资金涉及有关民事由街(镇)牵头落实。改造项目开工前先征集村民意愿,自愿进行房屋外立面改造的农户向村委确定改造意向,由村委统一汇总报送街(镇),街(镇)结合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意愿确定改造方案,在改造工程施工前7天正式通知农户,农户在工程施工前需将预算资金10%配比份额统一缴交村民小组管理;改造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区级资金按区财政局审定的结算金额的90%划拨至施工方,余下10%由村民小组统一支付给施工方,改造工程结算与预算有差额的,农户自筹部分多除少补。
六、奖补限价控制
为了规范农房外立面改造工程设计,进一步提升乡村振兴建设资金使用效能,2021年8月1日前已签订农房外立面改造建设合同并在我局备案的项目,结算金额按区财政局财审结果支付,区财政解决90%、农户筹资10%;2021年8月1日后新增农房外立面改造建设合同的项目,结算金额区财政出资部分(90%)最高限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00元,超出部分将由街(镇)与村民自行协商解决。
七、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指导和监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另有规定的将从其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