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出入境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现对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证件种类: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1、领导班子成员。 2、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 3、重要岗位负责人。
三、管理原则: 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办公室、办公室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纪委、监察室。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办公室,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门: 1、领导班子成员持有的证件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上缴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五、证件上交的期限 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办公室集中保管。无特殊情况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20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六、出入境证件的领取 凡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批准事项领取出入境证件。
七、证件的管理 1、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每年要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出入境证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2、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办公室领取出入境证件的,应予以拒绝,并向纪委、监察部门报告。 3、纪委、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办公室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收回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