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清远市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改并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区产权改革办结合我区实际,对《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供各镇(街道)参考。
二、修改并制定《指导意见》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指导意见》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包括:《兵役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清远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指导意见》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一致的原则,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度,并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 、《指导意见》(2022修订)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共分六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程序、其他规定。
第一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的原则,成员资格的确认要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等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成员登记基准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登记基准日确定后应当以公告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有三种取得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表决取得;三是其他取得。
第四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员登记基准日止,应当认定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户口发生迁入、迁出的人员,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然丧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五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程序。一是方案拟定;二是方案审核;三是方案确定;四是摸底排查;五是名单公示;六是上报审核;七是建立档案。
第六部分其他规定。本指导意见若有未明确的情形,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本指导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