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清远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档案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清远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办法
(2014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和《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向社会开放,是市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之一。市档案馆应坚持改革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开放档案的各项基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工作,需正确处理保密与开放的关系,划清开放与不宜开放档案的界限,做到既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又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档案开放的期限和范围
第四条 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50年开放。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应延期开放。
下列馆藏档案,暂不向社会开放:
(一)党政机关的会议记录,涉及党政内部有争议尚未做出结论的重大问题和历史事件不宜公开的档案;
(二)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社会著名人物不宜公开的有关政治历史评述的档案;
(三)各单位印发的尚未解密的“三密”文件及解密后划为内控使用的档案资料;
(四)历次政治运动中形成的档案;
(五)有关干部、职工的纪律处分、个人检查、检举揭发、组织审查及个人隐私的档案;
(六)属于组织工作、纪检工作形成的内部材料和有关各种重大案件的档案;
(七)有关外事、军事、公安、边防、经济、科技的秘密,领土边界、重要资源以及中外产权、债权等档案;
(八)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不利于党内团结,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国家统一、不利于统战工作、不利于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涉及敏感内容的档案。
第三章 开放档案的条件
第五条 档案向社会开放前,应征求档案形成单位意见后,方可开放。撤并单位其职能职责划归哪个部门则征求该部门的意见或由市档案馆鉴定开放。
第六条 市档案馆所有对外开放的档案,应严格按照市档案馆制定的开放档案鉴定办法进行鉴定审核,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档案,由市档案馆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时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档案馆应严格区分开放与不宜开放的档案,做到界限清楚,标记明显。
第八条 凡属开放的档案,须经过系统整理编目,并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开放目录,逐步实现数字化利用。
第九条 重要和珍贵的开放档案提供利用,一律以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其余开放档案,应逐步做到用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
第十条 市档案馆设立档案信息查阅中心,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在开放档案时要做好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损坏和丢失档案。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热情为利用者服务。
第四章 利用开放档案的手续和要求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工作证、身份证、单位证明、回乡证、护照等合法证明,办理查阅档案登记手续后,可利用市档案馆开放的档案。
第十四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的查阅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利用未开放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形成单位查阅本单位未开放档案,利用者应持本单位证明(注明查档的内容、目的)、工作证、身份证,经市档案馆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六条 利用档案者必须爱护档案,服从档案馆的安排,遵守有关规定,违者,档案馆可视情况给予劝告或进行其他处置。严禁损坏、丢失、涂改和销毁档案,违者,档案馆可根据档案价值责令利用者进行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馆藏档案不收费。
第十八条 大力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通过互联网利用开放档案信息,按照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档案的公布出版
第十九条 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公布、出版权,属于市档案馆及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市档案馆可采取自编、与有关单位合编等形式开展档案史料的编辑出版工作,并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和各种纪念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档案。
第二十一条 凡是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的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收藏单位和档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清远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清远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办法》(清委办〔20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