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清远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所有申办建筑物、道路的命名(更名、销名)的部门或单位须依循本程序指引。
一、申报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1)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申请书二份;(2)填写《清远市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申报表》一式三份;(3)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红线平面四至图一式二份。
二、申报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申请书二份;(2)填写《清远市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审批表》一式三份;(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效证件复印件二份;(4)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红线平面四至图一式二份。
三、清城区地名办对申报材料(实地现场)进行审核(勘察)。
四、对符合法律法规且资料齐全的地名申报,区地名办报送市地名办审核。
五、清远市建筑物、道路的命名(更名、销名)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报送市地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