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城区在生态环境领域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办结,清远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水污染物超过排放许可限值,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1.729042万元。
事件回顾
2024年3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清远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异常,遂对该公司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颗粒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了《排污许可证》的排放许可限值,铅、镉、镍、铜、锌等5类重金属污染物均不同程度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推进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已认识到超标排放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5月23日,生态环境部门邀请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王某伟、清远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于2025年6月6日正式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近日,赔偿义务人王某伟已按照要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汇入指定账户,标志着清城区生态环境领域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圆满办结。
案件启示
本案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央和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的一次成功实践。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固定相关证据,多方沟通协调,在刑事追责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推动污染者担责,践行环境综合治理。
接下来,清城区将继续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以及案件办理质量,不断完善工作方式和手段,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多样化赔付方式,切实推动清远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