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三条,不分章节。依据上位法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和考核机制、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分类投放、收运、处理要求,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垃圾转运设施管理、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彰显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亮点如下:
亮点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责,提出建立联席会议、考核、应急预案、信息公开、行业参与、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为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亮点二结合市委“十大行动方案”关于“稳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作为重点,并设置了配套条款。不仅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确保分类投放工作落实到位;还对收运单位、收集点和处理单位的设置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对餐厨垃圾管理提出细化要求,设定了相应罚则。
亮点三针对清远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滞后、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条例对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建设、垃圾转运设施管理、设施选址责任人要求、设施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助推清远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亮点四为了加大对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条例对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罚则。
亮点五将每年六月确定为“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并提出要建立起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媒体等齐抓共管的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亮点六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停歇业的情况作出规定,防止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企业擅自停止处理经营活动,避免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亮点七根据省人大有关决定,结合清远市实际以及处理相关情况的做法,并与执法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研究讨论,条例建立了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确定服务多个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所在的周边区域和所在乡镇为接受补偿区域,生活垃圾输出区域为提供补偿区域,最大限度规避“邻避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