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城管局2021年“以案释法”案例(四)
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罚罚罚......
我局于2020年9月19日接到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人民政府移交的线索称,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飞来峡镇人民政府接群众举报于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19日在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高田社区生龙村石古隆查处涉嫌存在跨地区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及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经向场主张某权本人,车辆所有人高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江西某佳汽运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调查询问得知,场主张某权于2020年8月开始在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高田社区生龙村石古隆附近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截至目前该场已受纳建筑垃圾约180立方米。
高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雇佣人员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东莞麻涌一个建筑工地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张某权在飞来峡石古隆受纳场进行倾倒,涉案的建筑垃圾为30立方米。深圳市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雇佣人员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深圳龙华的一个在建工地装载建筑垃圾运输至张某权在飞来峡石古隆受纳场进行倾倒,涉案的建筑垃圾为30立方米。上述两台车辆在准备倾倒时被捉获。
江西某佳汽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雇佣人员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深圳市南山区同乐路一个建筑垃圾堆放场装载建筑垃圾运输至张某权在飞来峡石古隆受纳场进行倾倒,倾倒建筑垃圾约15立方米。
【调查与处理】
我局在对受纳场及三台运输车辆的现场勘验、现场照片后,分别向场主张某权发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调查通知书》,向高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向深圳市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向江西某佳汽运有限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9月19日、20日、27日携带有关资料到清远市清城区环卫大楼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动中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
2020年9月22日,我局就张某权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一案进行立案,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0.3的规定,于2020年9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张某权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当事人已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2020年9月24日,我局就江西某佳汽运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一案进行立案,江西某佳汽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6的规定,于2020年9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整(¥50000.00元)。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2日缴纳罚款。
2020年9月28日,我局就高安市金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未
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一案进行立案,高安市金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5.1的规定,于2020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3日缴纳罚款。
2020年9月29日,我局就深圳市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一案进行立案,深圳市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5.1的规定,于2020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2日缴纳罚款。
上述4宗案件的当事人已经缴纳罚款,我局要求江西某佳汽运有限公司清理已倾倒的建筑垃圾,由辖区镇政府督促场主张某权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法律分析】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处置建筑垃圾需依法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进行。建筑垃圾的管理、运输管理、消纳处置等需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