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城管局2021年“以案释法”案例(二)
对个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开出500元罚单!
近日,清城区东城街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长埔村委会长江村附近空地,发现空地内被堆放有生活垃圾,经过调查询问后确认,违法行为当事人朱某某为了贪图方便将装载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在该隐蔽位置。随即我局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完成清理,最终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清城区城管局2021年共计处罚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行为27起。清城区城管局将联合街镇综合执法队伍坚持“城市管理为居民,社区环境居民享”执法理念,把重点路段、重点点位纳入每日巡查重点,持续开展巡检执法,对已受罚点位进行不定期“回头看”,进一步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巩固执法实效,不断提升治理等级和水平。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前,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现为《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对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后,对上述行为的规定更严格,处罚力度更大。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等不文明的行为,一起爱护我们生活和工作的市容环境,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