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城管局2021年“以案释法”案例(一)
共享电动车企业被罚款2万元!
2020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南路欧氏食府、万达广场附近人行道等附近路段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投放“小蜜共享电动车”进行经营的行为,投放小蜜共享电动车55辆,占道面积约55平方米。经查,“小蜜共享电动车”权属单位为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对此,执法队员发现该情况后,对该公司投放的小蜜单车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约谈该公司清远区域负责人,并向其发出《调查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根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我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5.42.7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截至目前,当事人并未缴纳罚款。
据了解,2020年清城区城管局出动1345人次、451车次清理辖区内投放的共享电动车,合计清理9525台,其中包括小蜜电动车、青桔电动车、筋斗云电动车。分别对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3宗)、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3宗)、清远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宗)、清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宗)进行立案处理共8宗,已结案8宗,已缴纳罚款155000元。
共享电单车从一出生的“不鼓励、不禁止”,到各大一线城市包括北京、杭州、中山等明确要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2020年5月份,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不鼓励共享电动单车。对此,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副主任吴洪洋解读,“不鼓励发展不等于不发展,但是必须要保证安全。”但对于如何有效解决共享电动车和城市管理之间的博弈,仍需要国家出台具体政策方能有效解决目前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