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1(直接用工及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广州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16号之二2506房
法定代表人:潘令旭 电话:139****309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0G828
被处罚单位2(施工总承包单位):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夏北中路11号208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克 电话:159****649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TKR89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经查,在清远市实地蔷薇熙岸项目(一标段)G1、G2、G4#栋及L1电房外墙涂料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1.施工总承包单位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将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广州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广州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吴*荣、宋*龙、吴*华、廖*美、张*乔等5名工人进场施工。
3.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广州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上述5名工人2024年至2025年期间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7,396元(大写:壹拾万柒仟叁佰玖拾陆元整)的事实。
4.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5日依法向你两单位分别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889号),要求支付工资。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你两单位逾期仍拒不履行。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28日依法向你两单位分别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88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两单位向我局提出异议,经审查,我局不予采纳你两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你两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你两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两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广州旭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2.对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你两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