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清远市耀德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二期H77#区B1厂房
法定代表人:邓*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DL5D707T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拖欠员工黄**的工资8550元及员工曹**的工资7746元,你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经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向你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上述事实有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197号)及送达凭证、员工黄**及曹**的投诉资料及你司盖章确认的欠薪工资表等证据证明。
现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第(二)项“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不足2万元的;”,我局认定你单位的此次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对你单位(个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 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