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粤应急〔2021〕144号)、《清远市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任务清单》、《清城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任务清单》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主体和包保责任人变动,现将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主体和包保责任人有关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清城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主体和包保责任人有关情况表.docx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