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稿: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伍锐文
审稿: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彭健聪
检索主题词:行政处罚 起重机械 安全生产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介绍
某施工企业未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在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休假的时候,未做好顶班安排,违规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操作起重机械。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二)调查与处理
2024年7月29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人员对某在建项目进行日常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时,发现该项目2#施工升降机的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后,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人承认当天因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休假,临时让未取得施工升降机操作证书的施工员操作施工升降机。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三)法律分析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该施工单位因施工升降机司机休假,临时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员操作升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因该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由有资质的操作人员重新上岗,故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401.94.7,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容不得一丝一毫的马虎。随着技术的发展,高层建筑的增多,施工升降机凭着安装方便、操作简单、可载货载人的特点,在施工项目中广泛应用,被广大工人朋友喜称“人货电梯”。实际上,施工升降机并非普通电梯,而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以应对突发情况。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操作施工起重机械,会给施工作业带来较大的安全风险,威胁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属于典型的违法违规、冒险作业行为,此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查处。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继续严厉打击参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反映相关线索,共同整顿建筑市场,举报电话:0763-3338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