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豪恒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彬):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智强、肖城、唐慧梅、梁振宇、周慧芳、覃桂平、刘文念共7人与你单位广东万豪恒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4]132号)(城劳人仲案字[2024]133号)(城劳人仲案字[2024]150号)(城劳人仲案字[2024]190号)(城劳人仲案字[2024]215号)(城劳人仲案字[2024]225号)(城劳人仲案字[2024]237号)。
一、申请人刘智强向你单位广东万豪恒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足额发放工资34167元;
2、未按时缴纳社保,赔偿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0000元。
以上合计44167元。
二、申请人肖城向你单位广东万豪恒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足额发放工资25625元;
2、未按时缴纳社保,赔偿半个月工资7500元。
以上合计33125元。
三、申请人唐慧梅向你单位广东万豪恒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及时发放的薪资共4860元;
2、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补偿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4800元
以上合计9660元。
四、申请人梁振宇向你单位广东万豪恒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
1、请求与被申请人确认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15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及时发放的工资30000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
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15000元;
5、请求支付工作期间申请人垫付的住宿费、接待费用、测试费用共1121元。
以上合计53621元。
五、申请人周慧芳向你单位广东万豪恒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及时发放的工资48300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依据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24150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采购款、费用款合计5978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缴纳申请人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社保。
以上合计73388元(不含缴纳社保费用)。
六、申请人覃桂平向你单位广东万豪恒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及时发放的工资(2023年10月、11月、12月、2024年1月)共13390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依据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共669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缴纳申请人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社保。
以上合计20085元(不含缴纳社保费用)。
七、申请人刘文念向你单位广东万豪恒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
2、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拖欠的工资50000元(25000元/月);
3、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000元(从2023年11月1日开始计算);
4、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先行垫付但是尚未报销的费用6138.02元;
5、判令被申请人自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之日起,以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实际应计算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完毕所有劳动报酬之日为止。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3月20日10时30分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原清城区地税办公室)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63-3939077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原清城区地税办公室)
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