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将市外垃圾偷运至本市倾倒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8日,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前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佛祖居委会西瓜岭村检查,发现当事人唐某、肖某某涉嫌存在将市外垃圾偷运至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佛祖居委会西瓜岭村倾倒的行为。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倾倒垃圾共约320吨。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唐某、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依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1年3月28日,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前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佛祖居委会西瓜岭村检查,发现当事人唐某、肖某某涉嫌存在将市外垃圾偷运至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佛祖居委会西瓜岭村倾倒的行为。
清城区城管局于当日向当事人发出《调查通知书》(清城综执调字〔2021〕No:0005149),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3月29日10时00分携带有关资料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横荷一中队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29日16时00分前往清城区城管局接受调查,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根据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8月,唐某与肖某某合作,购买了一台货车,两人轮流驾驶该货车到广州白云机场南区平台,运航空垃圾回唐某的养殖场进行分拣。2020年8月至12月,两人共运输了约80车垃圾,每车约4吨,共约320吨。
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登记立案。根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1年6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告〔2021〕186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1〕91号);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决〔2021〕220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清城区城管局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承诺在2022年6月7日前缴纳全部罚款。经批准后,清城区城管局同意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前分两期缴纳罚款。之后,当事人仅缴纳了罚款50000元,未再缴纳剩余罚款。当事人逾期未完全履行清城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未缴纳剩余罚款,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城区城管局于2022年7月20日向当事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凭《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上述催告书通过留置送达(当事人不在现场)、邮寄送达(并非本人签收)均无法完成送达。清城区城管局于2022年8月4日、8月11日通过清城区人民政府官网、社区张贴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虽经多次催收,当事人仍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清城区城管局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处以罚款100000元处罚决定中未缴纳罚款余额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合计100000元。清城区城管局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裁定。
在强制执行期间,因考虑持续三年的疫情影响和全球经济下行等情况,存在个体收入不稳定、下降甚至困难等客观事实,清城区城管局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给予当事人酌情减免加处罚款。目前,当事人已缴清剩余罚款及加处罚款,同时清城区城管局已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该案件已结案。
(二)法律适用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做到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禁止将市外垃圾偷运至本市倾倒、填埋。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一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清城区城管局可依据法律规定,加处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即未缴纳罚款余额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合计100000元,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积极探索溯源调解工作。在本案中,当事人对清城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但因当事人系外来务工人员,没有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加处罚款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故向行政争议诉源治理联调办公室提出调解申请。清城区城管局坚持包容审慎原则,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给予当事人酌情减免加处的罚款。目前,当事人缴清剩余罚款本金及加处罚款,清城区城管局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案件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