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4日,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清城区凤城街道麦围二街左四巷巷XX号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才在清城区凤城街道麦围二街左四巷XX号首层出租屋内存在气瓶与气瓶过气的行为,通过导管工具将15KG燃气瓶过气到15KG燃气瓶中,用于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场所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现场发现有过气枪、电子称等过气工具,但储存场所没有配备灭火器、防爆灯、可燃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等应急处理工具,当事人自2022年初开始存在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行为,平均每个月过气五六瓶,至案发时,共过气约100瓶。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3.61.10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3年4月24日,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才在清城区凤城街道麦围二街左四巷XX号首层出租屋内存在气瓶与气瓶过气的行为,通过导管工具将15KG燃气瓶过气到15KG燃气瓶中,现场用于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场所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发现有过气枪、电子称等过气工具。根据现场执法人员测量及清点,用于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场所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出租屋内共有燃气瓶70个,其中15公斤燃气瓶65个(实瓶22个,空瓶43个),5公斤燃气瓶5个(实瓶1个,空瓶4个)。执法人员于当天向当事人发出城区城执询〔2023〕第0002073号《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15点50分携带有关资料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称其从2022年初开始存在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行为,平均每个月过气五六瓶,至案发时,共过气约100瓶。在过气的气瓶中,新瓶是由当事人从聚能燃气公司购买的,旧瓶是从废品站收购的。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但整个过气过程中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备和措施,一旦操作不当,极易造成气体泄漏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事人不了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内容,不构成免责事由,不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3.61.10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3年5月18日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告〔2023〕17号),并于2023年5月31日送达给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决〔2023〕16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3.61.10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互相过气五瓶(次)以上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属严重,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用户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严格依法作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3.61.10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互相过气三瓶(次)以下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属轻微,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互相过气三瓶(次)以上五瓶(次)以下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属一般,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用户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互相过气五瓶(次)以上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属严重,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用户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处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