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5日14时15分,位于清城区石角镇辖区内的107国道白沙路口路段,粤R5312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清远505772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清远505772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2月16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石角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区“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人员情况
1.粤R5312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伍某国,男,汉。身份证号:43052519760******X;住址:湖南省洞口县******;驾驶证档案编号:430512075082;准驾车型:C1;有效期:2018年11月27日至2024年11月27日止。事发后经公安交警现场提取样本检测,无酒驾、毒驾行为。事发时伍某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
2.清远505772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黄某娣,女,汉,身份证号:44182319720******8;住址:广东省阳山县******;事发后经公安交警现场提取样本检测,无酒驾行为。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R5312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潘某祥,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品牌:福田牌;型号:BJ5159VKCFG-4;车辆识别代号:LVBV5PBB 6DJ028905;发动机号:89102209;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2023年7月31日。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244180000115026;有效期至2023年8月6日止;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2.2021年2月23日车辆所有人潘某祥与伍某国签订机动车转让协议,自2021年2月23日起车辆的事故、违章和法律责任由伍某国本人独自承担,车辆主要用于从事自货自运工作。双方达成机动车转让协议后,潘某祥多次以电话、微信方式督促伍某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其仍未办理相关手续。2022年9月16日潘某祥向石角镇派出所就伍某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报警(报警回执:4418002022091619001190089),向石角镇调解委员会提出伍某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事宜进行调解。
3.清远505772号电动自行车,品牌:雅迪牌;型号:TDR2356Z;车架号:779422120687242;电动机号:48V400W333YZBDNMB70159G。
(三)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清城区石角镇辖区内的107国道2444KM(清城区石角镇兴仁白沙路口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的交通警示标识、标志、标线清晰。
2.事故发生后,清城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和电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1)粤R53122号重型仓栅货车的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行驶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相关规定;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相关规定。(2)清远505772号二轮电动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信号装置均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
1.2023年2月15日14时15分,伍某国驾驶粤R5312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石角镇塘基横南村往广清产业园五洲建筑公司工地转废料,沿107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107国道2444KM(清城区石角镇兴仁白沙路口路段)处右转弯过程中,与在道路右侧行驶由黄某娣驾驶的清远505772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黄某娣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2.2023年2月15日14时45分,清城区交警大队石角中队接到警情,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交通管制,开展现场的勘验工作,16时37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事故发生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主要领导亲自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事故应急救援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五)善后处理情况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并签订刑事谅解协议书,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6万元,事故善后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
二、事故原因分析、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据清远市公安分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802120230000109号:
1.粤R5312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伍某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右转弯借道通行时未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条关于“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第一款关于“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黄某娣没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
2.伍某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娣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清城区“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三、部门履职情况
今年以来区交通运输局共检查货运企业185家次,发现隐患问题226项,发出责令整改通知50份,已完成整改33家;检查货运车辆647333辆次,检查源头企业110家次,立案查处涉货运案件530宗。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涉事车辆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道路运输证》。
四、对事故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粤R5312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伍某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车辆两侧,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伍某国因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追究其责任。
(二)粤R5312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潘某祥机动车转让后,也多次微信、电话督促车辆实际使用者伍某国办理相关过户的手续,其多次督促,尽到自己的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各街镇交警中队要加大辖区个体运输车辆的路查路检工作,严防机动车无牌无证、超载行驶、酒后驾驶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扎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有效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清城区“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