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3日3时45分,位于清城区凤城辖区的清远大桥南往北桥面第33条路灯杆位置路段,粤AGE031号重型厢式货车与粤RXW3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RXW3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4月4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横荷街道办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区“4·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车辆及人员情况
1.涉事企业:广州快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顺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WJ8U6Y;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余勇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年6月16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大源中路1号之一404;登记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21月6月16日。
2.涉事人员情况
(1)粤AGE031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陈某城,男,37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驾驶证号:44182319860******9;准驾:B2;有效期:2014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8日止。
(2)粤RXW3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莫某荫,男,46岁,驾驶证号:44172319761******7:准驾车型:E;有效期:2020年11月11日至2026年11月11日止;住址:广东省阳东区******。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3.事故车辆情况
(1)粤AGE031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广州快顺物流有限公司,品牌:东风牌;型号:DFH5180XXYE4;车辆识别代号:LGAX3CG50K1036130;发动机号:78853324;检验有效期:2023年11月30日。商业保险单号:1088005282022004400;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0日止;强制保险单号:1088005072022003346;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0日止;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 穗 字44100136941号;有效期至:2025年7月6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日期:2021年7月7日。
(2)粤RXW3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曹某芳;品牌:望江牌;车辆型号:WJ125T-26;发动机号:21F50330;车辆识别代号:LWMTCJPW3M1050330;检验有效期:2023年6月30日止。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二)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清城区清远大桥南往北桥面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阴天潮湿,双向四车道,路面完好,有路灯照明,道路的交通警示标识、标志、标线清晰。
2.事故发生后,清城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粤AGE031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信号装置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行驶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相关规定。
3.粤RXW3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照明信号装置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3日2时2分,陈某城驾驶粤AGE031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佛山市三水区物流园装货返清远市阳山县,从清远市横荷高速出口驶出,3时35分沿清远大桥由南往北(小市往清新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大桥南往北桥面路段时,陈某城驾驶粤AGE031号重型厢式货车从左侧变道超越同方行驶由莫某荫驾驶粤RXW3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车辆右侧追尾碰撞到粤RXW3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莫某荫死亡,车辆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3年4月3日3时40分,清城区交警大队清城中队接警,4时1分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交通管制,开展现场的勘验工作,5时26分事故处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事故发生后,清城区委区、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主要领导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经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调解,快顺公司前期垫付死者家属7.6万元丧葬费,相关的善后赔偿事宜按照保险公司赔偿程序处理中。
三、企业履职情况
(一)快顺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认真落实公司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二是未定期组织开展全员的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三是未制定公司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快顺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勇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认真组织全员安全会议及安全培训;二是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三是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排查形式化、应付式,提供的检查排查照片与资料台账不相符。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据清远市公安分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802120230000260号:
1.粤AGE031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陈某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莫某荫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2.陈某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荫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间接原因
1.快顺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认真完善公司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未定期组织开展全员的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三是未制定公司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快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认真组织全员安全会议及安全培训;二是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三是对日常开展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形式化、应付式,提供的检查排查照片与资料台账不相符。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城区“4·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经营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粤AGE031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陈某城,驾驶车辆在变道超越时,未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追究其责任。
(二)快顺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广州市白云区安委办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快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广州市白云区安委办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落实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会议,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强24小时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力度,及时发现提醒并制止驾驶员违规操作,防范化解此类事故的发生。
清城区“4·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