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11·23”一般道路交通安全
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1月23日13时10分,位于源潭镇辖区内的清佛公路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门口路段处,一辆赣K890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粤R679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粤R679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11月25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交警大队、源潭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区“11·23”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相关单位人员
1、死者阮某葵,粤R67980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434,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凤凰居委会********,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年5月19日,档案编号:441802016373;发证机关: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441802********1434;从业资格证类别:货运驾驶员;发证机关: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5年07月02日。
2、谭某凌,赣K890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3016;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汤塘镇黎安村委********,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0172975455,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发证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事故发生时谭炜凌无酒驾行为。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R679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4257V324HE1B;发动机号:190817220057;车辆识别代号:LZZ1CLVB2KA542611;行驶证编号:441800781432;发证日期:2020年1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月;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粤 交运管 清 字441800016831号,发证日期:2020年1月16日,发证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粤RN393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恩信事业牌9401GFLZ;车辆识别代号:LA99FRG39K1HEN313;发证日期:2020年1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月;道路运输证:粤 交运管 清 字441800017144号,发证日期:2020年1月21日,发证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车辆登记所有人:清远市超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清远市高新区爱星市场商铺A自编A19号铺;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单号:PDAA201944050000167447,有效期:2020年12月13日;交通强制保险单号:PDZA201944180000101707,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9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2、赣K890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25K1T1E5A,发动机号:53046016。车牌识别代号:LFWSRXSJ6JAD28474,档案编号:360500190724,使用性质:货运;发证日期:2019年1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月。赣KP757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天威达牌LTW9400ZZXP;车辆识别代号:LZ9940Z30J1LTW753;档案编号:360500190717发证日期:2019年1月17日;检验有效期:2020年1月;车辆登记所有人:新余市中高投汽运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周宇村。机动车商业保单号:210160020201206000395;有效期至:2021年1月17日;交通强制保险单号:210160020201101000430;有效期至2021年1月16日;保险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三)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事发位于源潭镇大挞村委会辖区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门口路段,路面为水泥路面。道路为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设有水泥隔离设施,事故发生时为晴天,视线良好。
事故发生后,清城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对涉事粤R67980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和赣K890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速度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粤R67980重型半挂牵引车(粤RN393挂)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10km/h。赣K890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P757挂)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75km/h。涉事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鉴定意见:粤R679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RN393挂)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技术要求(不合格)。制动系、转向系、灯光信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技术要求(合格)。赣K890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P757挂)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信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技术要求(合格),未检见安全隐患。
(四)事故单位(个人)及合同签订情况
1、清远市超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超发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1NR3483;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法人代表:梁仲;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时间:2018年05月15日;营业期限:长期;地址:清远市高新区佛祖爱星市场商铺A自编A19号铺;经营范围:汽车新车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经销;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维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社会经济咨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 清 字441800052390;发证日期:2019年07月31日至2023年09月3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
2、超发公司于2020年5月7日起,聘用阮某葵驾驶超发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道路运输工作,并签订用工合同及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超发公司对阮某葵进行了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五)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清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普通货运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营业性客货运站交通运输行业日常经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经调查,清城区交通运输局对超发公司有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同时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在调查中未发现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事企业、车辆、人员的行政许可以及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23日13时10分,阮某葵驾驶粤R6798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393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沿清佛公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挞村委会辖区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门口路段左转弯掉头,与同方向行驶由谭某凌驾驶的赣K890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KP757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阮某葵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赣K89005车辆驾驶员谭某凌立即拨打110报警,源潭派出所民警立刻赶到事故现场,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清城区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的勘验工作,随后消防中队和120救护车到场对被困驾驶员阮某葵进行抢救,经现场抢救无效阮某葵已死亡。
事发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副区长、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局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亲自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经评估,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经超发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初步协议,事故赔偿待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办理,善后赔偿事宜正在处理中。
三、事故原因分析、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阮某葵驾驶车辆在左转弯掉头,安全意识不足,在驾驶的机动车行驶变道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影响同方向相关车道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2.间接原因
超发公司法人梁仲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消除。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城区“11·23”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阮某葵,粤R6798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另一方面过错,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超发公司法人梁仲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清城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月24日,以函件形式商请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对涉事车辆及公司(赣K890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新余市中高投汽运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周宇村)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加强日常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检查巡查力度,坚决遏制本地区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事故频发问题。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各街镇职能部门要针对我区交通运输事故多发高发频发、安全隐患突出路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对事故频发多发、危险路段,进一步完善辖区的交通警示标志设置、交通安全违法监控设施,加大对违规违法的车辆查处力度,保护道路交通安全通行顺畅,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多发。
清城区“11·23”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