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全面纵深发展的新阶段,为推动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发展,巩固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成果,4月15日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被告人谭某军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彬、黄某成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被告人黄某泳、黄某永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泳、谭某军、刘某彬、黄某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清城区辖区内为非作恶,多次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2017年8月9日晚上,陈某财(另案处理,已起诉)纠集被告人谭某军、刘某彬、黄某成、丘某辉(另案处理)等十多名男子到飞来湖某休闲吧,对被害人陈某荣及潘某华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潘某华轻伤。随后陈某财指使丘某辉、谭某军等人驾驶小车挟持陈某荣离开该休闲吧,先后将陈某荣非法拘禁于清城区白庙高铁桥底、高田某农庄以及陈某财爷爷住处等地直至2017年8月10日陈某荣交纳8000元后,才将其释放。
2017年9月6日凌晨,陈某飞(另案处理)因在清城区小市某酒吧里与被害人罗某庭、成某文等人发生纠纷,遂纠集谭某军、刘某彬、黄某成等人手持砍刀和铁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罗某庭、成某文轻伤。
2018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永与曾某龙等人发生摩擦,黄某永遂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泳,黄某泳纠集谭某军、陈某飞、刘某彬、黄某成等人持刀棍对曾某龙、曾某亮等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曾某铭、曾某伦、曾某文、曾某亮等4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军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彬、黄某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泳、黄某永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谭某军、刘某彬、黄某成的家属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可对被告人谭某军、刘某彬、黄某成所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我院故作出上述判决。(刑庭 潘雪莹、麦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