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审理了一起因低速货车违规驶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车辆违规行驶酿成人伤车毁的交通事故,我院采纳了保险公司拒赔理据,依法驳回了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2011年1月27日,房某驾驶一低速自卸货车驶入清连高速公路,途中与一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人毁车损的事故。房某因违反法律规定,驾驶了安全设施不全、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后,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低速自卸货车的车主李某向第三者车辆赔偿各项损失54793.12元。车主李某认为货车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险,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有另一种说法——房某驾驶低速自卸货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而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符合高速公路安全行驶的要求。同时,保险条款也约定,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等情形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此次事故恰恰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由于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确认知悉条款且完全理解保险人就条款内容的说明,即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李某作了明确说明。法院据此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再次提醒广大车主及司机朋友,机动车保险不是有损必保,保险理赔亦须依法进行。为了您及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莫贪一已之便,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平安回家!(黄琦君 谢艳芬 邓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