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适用范围
建筑面积在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三、申报程序
(1)通过互联网申请,可登陆www.gdfire.gov.cn 广东消防网的“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按下列步骤操作:
①阅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须知》;
②填写申报人资料;
③对照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④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打印;
⑤提交完成。
“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将自动发送网上受理情况电子邮件到申请人邮箱。若申请被受理,申请人需按照“直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所列材料准备,以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检查人员核对、收取。
(2)直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③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
④消防安全制度;
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⑥场所平面布置图;
⑦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⑧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广东省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告知单》(消防设计备案未被抽查到的除外)、《广东省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抽样单》。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还应提供建设工程合法性证明文件:对
四、办理程序
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