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报到指南
一、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
二、居住地在清远市清城区、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应到清城区司法局报到。
1、罪犯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罪犯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2、逾期不报到的罪犯,清城区司法局将组织追查,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处分、提请治安处罚或者收监执行。
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报到时应携带资料:
1、法律文书原件(社区矫正告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临时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3、近期小一寸证件照三张及电子相底。
4、有效期内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
四、清城区司法局查验相关资料,对法律文书齐全核实无误、罪犯身份核查确定的,进行登记、办理接收手续,并建立执行档案。社区矫正人员自办理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应持清城区司法局开出的《社区矫正人员介绍信》及相关报到资料复印件,在一名近亲属的陪同下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监督管理。逾期不报到的,按本指南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1、对罪犯自己先来清城区司法局报到,但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尚未送达的,清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将作报到预登记,书面告知罪犯不得离开清城区范围、手机不得关机随时能联系到人;在法律文书送达后另行通知罪犯本人持相关资料前来报到。
2、直接到司法所报到的罪犯,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告知其应先到清城区司法局报到,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到指定司法所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