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由
二、受理范围
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并且已通过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备案受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四、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即消防产品认证(认可)证书、发证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即型式检验报告、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报告等;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测试报告(暂不需提供,可要求提供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出具的消防设施调试检验报告);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网上公共、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消防设施竣工自测报告(《广东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测试工作制度》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提供)等。
对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可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表》(可为第一次申报时填写表格的复印件)、针对验收不合格有关内容整改合格申请复验的申请,以及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直接进行申报。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