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公司涉嫌超许可取水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涉嫌超许可取水的行为有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取水许可证》、《非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202表)》等为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8月遭遇持续强降雨导致的厂房设施设备被淹,不得已使用地下水开展冲洗清洁作业导致了超许可取水的行为发生,但其已及时作出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进行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