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广东盐之湖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注销其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粤清城安经字〔2021〕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粤清城安经字〔2021〕29号)予以依法注销。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