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熊远辉,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城曙光二路12座302号
经查,当事人熊远辉于1998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东路银信大厦北侧101号搭建铁棚。该铁棚由两部分构成,铁棚1长6.10米,宽2.80米,建筑面积17.08平方米,铁棚2长9.70米,宽2米,建筑面积19.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合共为36.48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19〕7号);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9〕2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19〕150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你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你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