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法定代表人:林璐
地址:清远市新城凤翔大道23号东方天城花园一号楼首层商铺16号、二层商业01号
经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新城凤翔大道23号东方天城花园一号楼首层商铺16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该广告牌长24米,宽1米,建筑面积约2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告〔2018〕39号);于2018年5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决〔2018〕51号),责令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大型户外广告并凭《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8日已缴纳罚款但逾期未履行拆除上述户外广告牌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2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19〕10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