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城府函〔2026〕92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广东弘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连安村辖区范围内,宗地编号为441802006018GB00005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证书编号:粤(2022)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032347号,证载面积:108304.3㎡,收回土地面积:53331.73㎡。上述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有偿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标的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单位地价583元/平方米(约38.87万元/亩),总额为人民币3109.2399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零玖万贰仟叁佰玖拾玖元),具体由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区土储中心与广东弘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收回协议后,自广东弘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协议标的物的补偿款后7个工作日内,广东弘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将被收回标的物的《不动产权证书》(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不动产权证书》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等原件资料移交给区土储中心,视同收回标的物已移交。
四、广东弘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区土储中心完成土地收回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地块所存在的抵押权、提供完成收回标的物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注销登记的相关资料,并配合前往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标的物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手续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部分回收441802006018GB00005号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