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关于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经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城府函〔2026〕94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你单位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办沙田社区居委会辖区范围内,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2-2021-0047,宗地号为:441802002001GB00125,土地用途:公园与绿地,面积为14535.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由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四、请你单位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2-2021-0047,电子监管号为4418022021A01297)原件移交给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视同收购标的已移交。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清远市清城区建设用地周转规模使用方案(东城街道石板、新星、新桥三个村委会办公用房及村发展用地项目)方案公示图纸.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