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汉飞、张婉乔:
我局查处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擅自在荷木坳水库管理范围内私自修建构筑物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城水罚告字〔2026〕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水听告字〔2026〕2号),内容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城水罚告字〔2026〕3号).pdf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水听告字〔2026〕2号).pdf
清远市清城区水利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