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凌友谊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6号维港半岛花园十四号楼1层01号搭建雨棚的行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强拆决〔2026〕31号)和《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25号);对当事人杜少娟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6号维港半岛花园十五号一层05号花园内搭建雨棚的行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强拆决〔2026〕32号)和《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26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强制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强拆决〔2026〕3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强拆决〔2026〕32号)和《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25号)、《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26号)公告送达。
凌友谊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取《强制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强拆决〔2026〕31号)和《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25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杜少娟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取《强制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强拆决〔2026〕32号)和《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清城综执缴告字〔2026〕第26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21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系电话:0763-331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