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决字(清城)〔2026〕号
当事人:清远市派系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其辉
办公(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新马村凤二村小组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5237241L
我局于2026年4月8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期间,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新马村委会南风寮旁(新马旧砖厂)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0.5220亩(折合:20348平方米),地类:耕地0.1455亩(折合97平方米),林地0.7245亩(折合48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9985亩(折合1999平方米),建设用地26.6535亩(折合17769平方米),实地已建成一间一层的铁皮棚约9128.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128.4平方米,一间两层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占地面积约4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4平方米,一间一层的门卫室站占地面积约18.2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8.2平方米,一间一层的铁棚顶房屋占地约35.1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5.1平方米,一间两层的铁棚顶的房屋占地面积约173.8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47.6平方米,一间一层的铁皮棚厕所占地面约17.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7.7平方米,一间两层的集装箱板房占地面积约294.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88.8平方米,剩余为水泥硬底化道路。该用地符合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面积26.0670亩,不符合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4550亩。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材料;
2.责任人的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测量报告及取证照片等。
我局已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放弃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项中非法占用土地第一、三、四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清远市派系能源环保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30.5220亩土地,其中耕地0.1455亩(折合9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2910元,林地0.7245亩(折合48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9660元,其他农用地2.9985亩(折合199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39980元,建设用地26.6535亩(折合1776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177690元,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2302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清城区财政局)。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30日
联系电话:0763-3344068
联系地址:清远市高新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