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 清远市供水拓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5992809X7
法定代表人:王强,身份证号码:432301********2056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拖欠莫*萍等237名工人2025年度绩效工资2207800元、226名工人2026年3月份工资1106296.4元、226名工人4月份工资1097583.75元、225名工人5月份工资1126790.17元,以上合计5538470.32元。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规定,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我局于2026年7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列告字〔2026〕第564号),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异议,经审查,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6年7月27日至2029年7月26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未发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