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罗子淳、罗佐良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清晖中路63号皓仁燕湖汇花园二期1号楼3层02号房屋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6〕4号)和《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公告送达。
罗子淳、罗佐良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6〕4号)和《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关于对罗子淳、罗佐良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的公告.pdf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0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联系电话:0763-3311612)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罗子淳、罗佐良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清晖中路63号皓仁燕湖汇花园二期1号楼3层02号擅自建设建筑物。涉案建筑物共3处,其中,建筑物1为钢结构与玻璃组合雨棚,长约4.8米,宽约2.4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1.52平方米;建筑物2为钢结构与玻璃组合雨棚,长约2.4米,宽约1.2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2.88平方米;建筑物3为钢结构与玻璃组合雨棚,长约3米,宽约1.2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3.6平方米。上述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为18平方米,于2024年之后建设,已施工完毕。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6〕4号) |
附件:2.《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罗子淳、罗佐良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清晖中路63号皓仁燕湖汇花园二期1号楼3层02号擅自建设建筑物。涉案建筑物共3处,其中,建筑物1为钢结构与玻璃组合雨棚,长约4.8米,宽约2.4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1.52平方米;建筑物2为钢结构与玻璃组合雨棚,长约2.4米,宽约1.2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2.88平方米;建筑物3为钢结构与玻璃组合雨棚,长约3米,宽约1.2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3.6平方米。上述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为18平方米,于2024年之后建设,已施工完毕。 | 经我单位调查,当事人拒不按期整改,我单位已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相关情况告知有关部门。 鉴于上述情况,由于当事人仍未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已经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的规定,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该房屋的登记手续,待当事人按照规定整改并符合法定条件后再行恢复。 如当事人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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