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单位:清远市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35号北江明珠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545120108
法定代表人:刘燕芳 电话:0763-3869***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存在拖欠朱*仲、赵*峰、麦*鹏、陈*凤2024年3月-2026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377142.79元的情况。以上事实有劳动者投诉资料、劳动合同、询问笔录、你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规定,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我局于6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6〕第46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二条第(二)项“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5 万元以上的;”之规定,你单位的本次违法行为涉案金额为377142.79元,我局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一、足额支付朱*仲、赵*峰、麦*鹏、陈*凤2024年3月-2026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377142.79元;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