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孚致远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5名员工2025年12月-2026年1月期间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6〕第490号),内容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6〕第490号).pdf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