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告字(清城)〔2026〕57号
鉴于《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清远市派系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8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我局核查,2016年期间,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新马村委会南风寮旁(新马旧砖厂)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0.5220亩(折合:20348平方米),地类:耕地0.1455亩(折合97平方米),林地0.7245亩(折合48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9985亩(折合1999平方米),建设用地26.6535亩(折合17769平方米),实地已建成一间一层的铁皮棚约9128.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128.4平方米,一间两层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占地面积约4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4平方米,一间一层的门卫室站占地面积约18.2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8.2平方米,一间一层的铁棚顶房屋占地约35.1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5.1平方米,一间两层的铁棚顶的房屋占地面积约173.8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47.6平方米,一间一层的铁皮棚厕所占地面约17.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7.7平方米,一间两层的集装箱板房占地面积约294.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88.8平方米,剩余为水泥硬底化道路。该用地符合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面积26.0670亩,不符合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4550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项中非法占用土地第一、三、四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清远市派系能源环保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30.5220亩土地,其中耕地0.1455亩(折合9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2910元,林地0.7245亩(折合48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9660元,其他农用地2.9985亩(折合199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39980元,建设用地26.6535亩(折合1776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177690元,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2302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电话:0763-3344068
联系地址:清远市高新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6楼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