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东伟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北、人民路东
法定代表人:叶思华 电话:0759-777838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3310J
案由:未缴纳工资保证金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承建的中星广清智谷13#、14#、16#-20#、23#、24#、27#、30#、32#、33#生产车间、21#变配电房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办理金融机构保函,保函过期后经责令整改仍未续保。以上事实有我局向你单位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缴费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总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 1 年并不得短于合同工期。保函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工资支付的,总包单位应当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总包单位应当在保函有效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续保完毕。”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办理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我局已于2026年3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6〕第246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办理金融机构保函,并将已办理保证金的凭证交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但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之规定,《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 30 人以上的;(二)涉案金额 5 万元以上的。”之规定,该项目涉及155名工人,涉案金额4279535.02元,我局认定你单位的此次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小写¥850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