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街对当事人张世涛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三路五号恒丰华庭二号楼1层4号首层及入户花园顶部露台处加建房屋(首层加建的房屋长7.5米,宽1.8米,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入户花园顶部露台利用原有墙壁加建的楼板形成的房屋长4.4米,宽2.1米,建筑面积9.24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22.74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凤城行催〔2026〕3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凤城行催〔2026〕3号)公告送达。
张世涛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345671)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凤城行催〔2026〕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