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东启骏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河源市源城区丰源新村高塘移民点一组A4-802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显锋 电话:134****06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5LE9C9H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未按我局向你单位作出并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6〕第173号)的要求配合提交相关资料及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我局于2026年3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一条第(六)、(七)项“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六)不主动配合执法监察、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七)经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稽核(退款)通知,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因本案投诉人杨*等7人反映的欠薪数额共计71625元,经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询问文书及限期改正文书后,你单位仍未配合调查,导致欠薪案件难以调查,我局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小写:85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