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城府函〔2026〕38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清城区飞来峡镇升平村村委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证:清新国用(2007)第092303号,宗地号:441802001014GB00019,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次收回的标的物收回土地面积为1001.18平方米。你公司自愿向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交回上述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要求举行听证。
二、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由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四、你公司应配合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涉及收回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注销手续,视同收购标的已移交。
你中心应按照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区土储中心完成土地收回的相关手续。
附件:收回441802001014GB00019用地平面图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