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兴鑫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冯某彬2025年期间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1052-5号),内容如下:
广东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市兴鑫劳务有限公司:
梅州市兴鑫劳务有限公司在工资支付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在清远市保利和悦滨江工程三期3、4栋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安装劳务工程发包给梅州市兴鑫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翁景飞班组工人冯海彬的工资2450元,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广东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资支付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在清远市保利和悦滨江工程三期3、4栋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安装劳务工程发包给梅州市兴鑫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翁景飞班组工人冯海彬的工资2450元,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你们两家单位在2026年3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曾支付冯某彬9100元的证据,我局现撤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1052号,对你们两家单位就该欠薪案件重新作出限期改正指令。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我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如下:
一、梅州市兴鑫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用工责任主体,应当足额支付工人冯某彬的工资2450元;
二、广东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分包单位拖欠的冯某彬的工资2450元。
逾期仍未到我局配合处理的,我局将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等有关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3-3355950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