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我局查处广东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涉嫌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6〕第172-2号),内容如下:
“你单位在工资支付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承包的清远林语墅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张*均木工铝板班组及刘*鹏瓷砖班组工人工资的情况。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现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指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你单位拖欠清远林语墅工程项目张*均木工铝板班组4名工人的工资合计63670元、刘*鹏瓷砖班组的3名工人的工资合计55360元,并将相关支付凭证提交给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邱先生 联系电话:0763-3327299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环城二路后街小学斜对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日